上海的家政服务立法已提交三审。
12月16日至19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审议了《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与二审条例草案相比,此次对三类家政服务形式,即员工制家政服务、中介制家政服务、自雇型家政服务有了更为明晰的权责规范。
调研发现,上海目前800多万个家庭中,正在使用或者有家政服务需求的家庭超过三分之一。上海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已突破50万人。
家政人员的服务质量、职业素养是用户关注的重点,而用户是否尊重家政人员的人格和服务也是后者关心所在。
条例草案拟规定,上海鼓励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鼓励发挥其组织化、规范化的优势。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则与其签订服务合同,对其开展培训和管理。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家政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服务质量跟踪制度,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经历、服务评价予以记录。
条例草案提到,家政服务中介机构为用户和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居间服务,应当充分了解用户需求和家政服务人员基本情况,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生活中许多家庭是直接自雇阿姨的,对此,条例草案拟规定,用户通过家政服务机构或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有权了解家政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的相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对其服务可作出评价。
关于用户的行为规范,条例草案拟规定用户应按约定支付费用,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尊重其人格,不得谩骂、侮辱、虐待家政服务人员,也不得强迫其提供合同之外的家政服务。
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受法律保护,其有权拒绝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家政服务,也有休息的权利。
与此同时,家政服务人员应如实向家政服务机构、用户披露本人的健康状况以及有无不良嗜好等情况,遵守职业规范。
条例草案拟规定,上海将健全完善家政服务标准体系,还将建设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发布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措施、行业动态等信息。该平台还将归集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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