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注意了,明明都是付出劳动来工作,却没有和单位(雇主)形成劳动关系,受了伤害,也不被劳动法保护,出门在外工作,千万要记住,劳动法也不是万能的,都能保护到你的合法权益。比如:返聘、承包、家政、实习或兼职。 一、在校学生兼职
某同学为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在读书期间,他家庭困难,便自食其力,用业余时间,在某培训班兼职当老师。后来,双方发生了纠纷,培训班扣除了他的几千元工资不给。
该同学就以培训班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培训班老板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和拖欠工资。 结果:未被仲裁机构和法院采信,索要二倍工资也未获得支持。
法律解释:本案中,同学虽然已超过16岁,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岁数了,但是,他在业余工作期间,身份属于全日制在校学生。因此,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都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
此案例,提醒广大学生朋友们注意了,尤其是大学生、研究生。
二、退休后“反聘”
张明为某公司的老技术师傅,在年纪达到60周岁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但老张并没有真正离开企业,回老家享受天伦之乐,而是继续留在公司,为公司发挥余热,充当公司的“技术总顾问”。
后来,张明以公司未向其支付平时加班费、节日加班费及带薪年休假等,提起仲裁、诉讼。
结果:但均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未获得支持。
法律解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社保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且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另外明确: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社保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在返聘期间,张明主张的所谓权益,均是基于劳动法对于劳动关系的权益。而不针对劳务关系。因此,建议网友们,如果你与单位返聘,应该与单位重新签订“劳务协议”,对劳务报酬、加班费计算方式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以避免维权无依据。
三、协议承包
老马原系某公司后勤部的清洁组长,后公司为了管理方便,就让老马离职后,与公司签属了一份“承包”协议,工作内容一样,要求一样,但工资变成了“承包费”。
2年后,发生纠纷,老马将公司告上仲裁庭和法院。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续签的经济补偿金。
结果:因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都不被支持。
法律解释:本案中,双方离职后,再签订承包协议,并未在协议上明确为“劳动合同”,而根椐协议内容来看,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更接近于承包合同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已的设备、人员和技术,完成主要工作,再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因此,马某不能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去主张经济补偿金。
建议:公司要求离职时,先主张经济补偿后,再行签订“承包合同”。
四、家政服务
金某经邻居介绍,到方某家中,从事家政服务。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作时间不固定,只做一餐中午饭和洗一次衣服,工作期间无节假日及法定假日。8个月后,金某向方某提出,要求支付节假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费。双方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
结果:法院没有支持金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释: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也就是没有注册的个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即“用人单位”。所以,金某与方某之间,都是个人,无法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双方也就无法成为“劳动关系”。
提醒劳动者:
一、虽说以上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律的保护,但是,毕竟属于用工的形式,劳动部门有权利对这些用工的企业进行管理。
如果双方就提供劳务的时间、工作地点、包括薪酬,达成过一致意见,那就应该按照这个意见来执行。
对于上述四种类型的劳动者,可以不需要经过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当事人不能用劳动法等条款去主张,但是可以以“侵权、合同违约”等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有证据或充分的说服力,人民法院通常也会参照劳动法律法规来判处的。
二、平时应该保存哪些证据呢:最重要的一点,是最好签订一份协议,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最好能白纸黑字、签名盖章。另外,对方如果要你交纳各种费用,你想工作而不得不交时,一定要对方给你开个收据,也就是对方收到了这笔钱,用这笔钱的用途是什么。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都可以追讨回来